东莞侦探调查;如何签订一份有效的夫妻财产协议
认为夫妻财产协议除了有其社会学上的进步意义,在实践中还有如下好处:第一,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财产处分的权利,使感情与财产分开,避免离婚过程因财产问题久拖不决。第二,有效避免财产因婚姻关系侵害到相关人的权益。比如,老人为子女出资购房存在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离婚过程中使老人财产利益受到侵害。第三,有利于明确财产归属,减少纠纷。离婚纠纷、再婚重组家庭继承纠纷过程中,常伴有极为复杂的财产关系,当事人经常面临举证困难的窘境。
夫妻财产协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我国《婚姻法》是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处,我国法律对夫妻财产协议的规定相对比较笼统。而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遇到因种种原因夫妻财产协议被人民法院认定无效的情况。因此,杨小律认为有必要把如何签订一份有效的夫妻财产协议说明一下。
1.夫妻财产协议须采用书面形式,而非一定需要公证。
婚姻法要求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夫妻间没有书面财产约定的情况下,除非双方均认可或者有证据足以表明存在财产约定合意,否则难以认定夫妻财产约定成立。
从形式上看,常包括:书面形式的夫妻协议书、经公证的夫妻财产协议书、通过人民调解协议确定的夫妻财产约定等。在这其中,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证明力更强。但并非夫妻财产约定只有经过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2.夫妻财产协议不得违反法律,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夫妻财产约定需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夫妻财产约定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将对约定效力产生巨大影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行使撤销权。
3.夫妻财产约定不仅受到法律的约束,更多地体现公序良俗的要求。
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较普通民事合同更为广泛,经常涉及夫妻忠实、子女抚养、教育等多种与人有密切相关的因素。所以,夫妻财产协议一方面要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但更多的要受到公序良俗的制约。
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忠诚协议》、《保证书》、《承诺书》形式的协议或单方承诺。究其目的也是为是为保证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其在责任形式上往往课以违约金、赔偿金或者财产倾斜分配、“净身出户”等内容,这些与财产处置相关约定在实质上也属于夫妻财产约定。但是,一旦诉至人民法院很多都因与法律、道德、风俗相悖而认定为无效。例如,公民享有婚恋自由的权利,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财产约定中附加了“一方不得与特定对象恋爱”的条件,则该约定限制了一方的婚恋自由,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又如,夫妻财产约定允许事实上的“多偶制”、对生活困难的夫妻一方不进行扶养、放弃对子女的探视等都会被认定为无效。
4.正确理解生效或解除条件成就的法律后果。
夫妻财产约定通常会附一定的生效或解除条件。而实践中,当事人对所附条件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并不能准确理解。如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除上述以协议离婚为生效条件的约定外,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还包括以离婚为解除条件的夫妻财产约定,例如,为维护婚姻稳定,夫妻双方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婚前财产归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在此情况下,如果双方离婚,则该约定应视为解除,不能作为确定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
5.选定合适的约定范围、内容和权属方式。
夫妻财产协议可以就婚前财产约定、婚内财产、离婚财产进行约定。可以是对财产权属进行原则性、笼统约定,如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双方婚后各自所取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也包括对具体财产权属进行约定,如就房产、汽车等特定财产的权属单独约定。约定权属可以是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6.夫妻财产协议并不当然地产生对外效力。
夫妻财产协议如不存在无效、可撤销等情形,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对外,除非第三人明确知晓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否则该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即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7.夫妻财产协议并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与目的主要是确定或者改变财产的物权归属。而夫妻财产协议对外和对内均不具有物权变动效力。夫妻双方在达成财产约定以后,最好能够及时办理变更登记,避免纠纷发生后无法维护自身权益。
8.在尊重夫妻财产约定的前提下,法律也保留了必要的纠正、补偿机制。
随着我国生育政策的调整,二胎家庭日益增多,为更好地照顾家庭、抚育子女,部分女性选择了担任全职家庭主妇,如果夫妻双方约定了分别财产制,在离婚时,一般会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考虑家庭主妇的贡献,对其劳务付出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