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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私家调查;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有哪些?

2025-03-24   18:42:49   来自:admin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从这一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夫妻财产共有制或者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但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写(时任副主任胡康生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2001年6月第一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解释是:“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按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本款中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产生的债务,至于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在所不问,即无论是为子女教育所负债务,或个人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还是擅自资助个人亲友所负的债务,都适用本款的规定。”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所负合法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般家庭拥有的财产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加,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化。风险投资、股票投资、房产、借贷、收藏等大额投资越来越普遍。这使得许多家庭的财富可能因此而快速增长,同时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既然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那么根据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因投资经营产生的债务也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我们认为,对于夫妻一方因投资经营所负债务,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与婚姻法规定精神是一致的,这既符合保障市场经济交易安全,也关系到3亿多家庭的生产经营。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这里所指的“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仅限于夫妻之间内部适用,还是可以适用于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之间即外部适用,有不同的理解。基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的解释,以及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删除了1980年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的规定,当时我们认为,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所指的“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宜理解为限于夫妻内部关系,效力不能及于债权人一方。


正是在婚姻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2003年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夫妻“假离婚、真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较为多发的现状,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反复衡量和价值判断后,制定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应该说,该司法解释秉承了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是严格限定在现行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解释,出台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破坏交易安全的社会现象,市场秩序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有关夫妻债务司法认定的问题不断增多


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案件的高发,有关夫妻债务的认定问题也不断增多。由于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了夫妻财产共有制,但是对于夫妻债务如何认定,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不够具体明确,两个条文之间的关系不够清晰,学术界、实务界以及社会上对此理解不尽一致,导致司法适用不统一,对夫妻债务的司法认定出现了一些问题。


妇联组织经常接到投诉,反映因配偶一方举债,“被负债的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各级法院也陆续收到反映,认为该条过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损害了未举债配偶一方利益,有的法院判决高利贷、赌博、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所谓“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不知情的配偶承担;甚至夫妻一方利用该条规定勾结第三方,坑害夫妻另一方等。近来来,一些“被负债的一方”更是成立了“反二十四条联盟”“二十四条公益群”,抱团维权,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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